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2年献血政策:
1、提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以上。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
2、市献血办(设在市人民医院)已编制《2021年度扬中市无偿献血计划任务分配方案》(详见附件)。各单位要按照年度无偿献血计划和献血办的统一安排,组织好团体献血工作,动员人数按《2021年度扬中市无偿献血计划任务分配方案》执行,具体时间与市献血办提前联系安排(联系电话:88367132)。
3、各单位落实献血人员时,可按计划数的120%安排体检。未分配具体任务的单位可按本单位人员总数的10%动员组织参加年度无偿献血。为了不影响工作,单位组织献血在10人以上的,可由市献血办安排上门服务。申报省、镇江市级文明单位的,按适龄健康员工的18%组织。
4、根据《江苏省献血条例》和《镇江市公民义务献血暂行办法》规定,各单位可安排献血者献血当日和次日休息,不影响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但不提倡给予高额补贴和长休假。
5、市献血办要继续做好街头自愿无偿献血的组织和服务工作,为街头自愿无偿献血者提供优质高效、安全可靠的服务。公民直接到经过批准的采供血机构或者流动采血车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数。
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临床用血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业务开展情况,科学制定临床用血计划,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广泛开展科学用血的教育培训,减少不必要的输血,
捐血家人能免费用血吗
捐血家人能免费用血吗,大家都应该去献过血的,为国家出一份力量是很光荣的一件事情,有一些人说你如果无偿献过血的话,家人是可以免费用血的,我和大家一起来看看捐血家人能免费用血吗。
捐血家人能免费用血吗1
无偿献血偿还政策
1、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时,医院会优先将血液配发给你,并按所献血量的两倍免费用血。本人献血量累计满1000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
2、献血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临床用血时,可以享受等量半费用血。
3、用血时,先在医院按照血液费用收取标准缴费,后携带相关材料到血站办理偿还。
4、在安徽省内各地血站献血的献血者,除可在献血地的血站办理血液费用偿还外,也可选择在用血地的血站进行异地报销。
无偿献血偿还手续
1、本人偿还,需出示身份证、献血证、用血明细单、医院收费发票(必要时,应出示出院小结)。
2、直系亲属和配偶,除以上证件外,还必须出示用血者身份证,能证明其与献血者关系的证件,比如户籍本、结婚证或派出所证明。
3、办理流程:用血(医院)→先行垫付(医院)→办理出院 (医院) →准备用血偿还材料→用血偿还(血站)
注:以上证件须为原件,如出示复印件,则必须在复印件上盖上所收取发票部门的印章,以证明原始发票在其处或有医院在其复印件上盖章。用血清单(出院明细)是为了计算用血量。
捐血家人能免费用血吗2
为了保障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被用者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8年10月1日施行)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至55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对无偿献血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为全国通用(包括军人),终身有效。
无偿献血证有什么作用?
1、是献血者的献血记录证明
无偿献血血症包含献血者的个人信息(姓名、民族、血型、居民身份证号码等)。献血者献血记录信息:献血代码、献血日、献血血肿、献血量、献血次数、献血场所、采血者、证明机关等。
2、是献血者的荣誉证书
献血救人,不光荣
血液是生命之源,输血在抢救危重患者时非常重要,在关键时刻可以挽救生命。当今世界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但目前临床用血只能依靠健康人的自愿捐款,不能人工制造。为了发扬献血者的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发展,国家制定了《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奖励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团体、省(市)和部队。
其中无偿献血献血奖多次用于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者。
(一)冻伤、自愿无偿献血者超过20次的献血者;
(二)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者超过30次的献血者;
(三)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超过40次的献血者。
无偿献血次数统计:全血每200毫升计算一次。机器采血小板按每一个治疗单位一次,每两个治疗单位两次计算。
3、是献血者及直系亲属用血费用报销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市民临床用血液只传递血液收集、储存、分离、检查等费用。无偿献血者的临床用血免除全额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临床用血,可以根据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除或削减全额规定的费用。
《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中第15条:无偿献血的市民本人临床需要血液时,凭无偿献血证明书和身份证享受以下优惠。
(1)从献血之日起3年内,可以无偿享受献血量的3倍。
(2)献血3年后,无偿享受献血量相同的医用血液。
(三)累计献血量超过800毫升时,可以终身无偿享受无限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临床需要血液时,可以无偿享受与献血量相同的医用血液。
因此,献血者献血后,可以按照规定偿还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用血,献血量越大,报销率越大。
4、是无偿献血优先用血的证明
由于血液资源不能再生,不能人工制造,捐赠全血是35天保存期,单采血小板是5天保存期,血液产品供应不足,各地经常出现“血硫”或“偏血不足”。特别是寒假,暑假。大部分医院制定了无偿献血优先血政策。当你或你的家人生病住院需要输血治疗时,如果现在血液不足,无偿献血是你首先使用血液的凭证。(大卫亚设,北方执行部队)。
注意:无偿献血不要丢失,要妥善保管伪造、变更、租赁、转让《无偿献血证》。
说了这么多,又一次对很多献血者:无偿献血是献血者的献血记录证明,是献血者的荣誉证书和奖励依据,是献血者本人和父母、配偶、子女临床用血报销的证明,无偿献血首先是血液的证明。因此,无偿献血可以说是保险单,请献血者妥善保管。
2021年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以享受的待遇有:
1.无偿献血累计达1000毫升以上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2.无偿献血提倡一次献血400毫升;参加捐献血小板一次,按献血800毫升计算;
3.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享受献血量五倍的免费用血,五年后等量免费用血;
4.献血者家庭成员(指父母、子女和配偶)五年内可享受献血量两倍免费用血;
5.献血者和其家庭成员免交临床用血互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第六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
(二)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以上的献血者;
(三)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以上的献血者。
根据《献血法》和《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国无偿献血表彰活动,表彰和奖励在无偿献血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单位、省(市)和部队。自1998年《献血法》实施以来,全国已累计开展10次表彰,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奖人次逾180万,在鼓励更多社会公众参加无偿献血方面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为持续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拓展无偿献血招募工作模式,鼓励更多单位和个人参与无偿献血活动,我委会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对《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版)》进行修订,形成《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
修订后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共五章二十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增加“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奖项(第六条第四项),获奖标准为“累计获得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3次以上者”,终身荣誉奖仅表彰一次。二是根据《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GB/T40143-2021)调整了“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获奖标准(第八条),并将“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时间”纳入评选条件。三是调整了“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获奖标准(第九条第二项),在强调巩固定期献血者队伍的同时增加千人口献血率等指标,获奖省(市)应当在“表彰年度内,当地献血人群中定期无偿献血者比例或千人口献血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四是为增加表彰工作准确性,提升工作效率,减轻基层血站工作负担,明确表彰信息报送途径(第十七条),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全国血液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平台实现表彰相关信息的申报、核对和确认。五是进一步明确“定期无偿献血者”、“定期无偿献血者比例”和“千人口献血率”定义,明确统计口径,增加办法的可操作性和评价的科学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鼓励无偿献血。
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应按本条例规定履行献血义务。第三条 实行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社会援助的用血制度。第四条 全省统一规划设置采血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供血。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献血宣传活动,普及献血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献血的自觉性。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对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公民和组织管理献血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献血及血液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血液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三)规划设置、审批和管理采血供血机构;
(四)审批与省外的血液调剂;
(五)查处献血及血液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省、地区、市、县(区)设献血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宣传、动员和组织献血;
(二)按照全面规划、定点划片、统一管理的原则和根据辖区内医疗用血需要,制定公民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管理、调配血源;
(四)发放和管理《义务献血证》、《无偿献血证》。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展献血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动员公民献血。第三章 公民献血第十一条 公民献血前必须进行国家规定的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体格检查合格而拒不履行献血义务的。其体格检查费用由本人负担。第十二条 有工作单位公民的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公民的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民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直接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健康公民,每5年至少应献血一次。公民一次献血量为200毫升。公民自愿可以一次献血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90天。第十四条 公民献血后领取规定的营养补助费的,发给《义务献血证》;无偿献血的,发给《无偿献血证》。第四章 公民用血第十五条 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制度。对已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医疗时凭本人身份证和《义务献血证》或《无偿献血证》用血。第十六条 实行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制度,对已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其直系亲属医疗时凭其《义务献血证》或《无偿献血证》和有关证明用血。第十七条 实行单位集体互助用血制度。公民医疗时凭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上一年度完成献血量证明用血。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社会援助用血制度:
(一)十八周岁以下和五十五周岁以上的公民;
(二)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第十九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医疗用血时,可以免费享受其无偿献血量二倍的用血;其直系亲属医疗用血时,可以免费享受其无偿献血量等量的用血。
义务献血的公民,本人医疗用血时,可以减免部分用血费用。减免的额度,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以及为保护国家、集体、他人财产和他人生命安全而负伤的人员,医疗机构要优先保证用血。第二十一条 急诊病人用血,医疗机构应及时供血。第五章 采血与供血管理第二十二条 采血供血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医疗用血的公益性组织。
设置采血供血机构,必须按照省统一规划,履行设置审批程序,采血供血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领取《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或《采供血许可证》(以下统简称许可证),方可进行采血供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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