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要两年或两年以上。
泉州跨市户口迁移受理条件:居住在我市,有自有产权房产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该住所,有非自有产权房产的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迁入集体户的为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该住所。
第十三条第一款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购房迁移:
第一步: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或购房协议,到房子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准迁证。
第二步: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或购房协议和准迁证,到迁出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移证。
第三步: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或购房协议和准迁证副本、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移手续,打印户口本,重新办理身份证。
迁移至单位集体户口:
第一步: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单位员工证明、单位准许迁入证明,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准迁证。
第二步: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单位员工证明、单位准许迁入证明和准迁证,到原籍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移证。
第三步: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单位员工证明、单位准许迁入证明和准迁证副本、迁移证,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移手续,重新办理身份证。集体户口一般不打印户口本,如有需要,只打印本人页,不打印首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泉州市户口迁移手续流程及所需材料如下:
一、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一)合法稳定住所迁入所需材料
公民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提供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是指:
1、自有产权房产:
(1)自有商品住房提供私有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安置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在交房时间到达后可申请迁入,交房时间以购买合同或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为准。
(2)自建住房提供土地使用证。
(3)集资住房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
(4)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提供私有房屋产权证及关系证明。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在交房时间到达后可申请迁入,交房时间以购买合同或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为准。
2、非自有产权房产:
(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等提供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2)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提供就业单位名下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劳动(聘用)合同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证明。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在交房时间到达后可申请迁入,交房时间以购买合同或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为准。
(3)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口簿及劳动(聘用)合同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证明材料。
(4)连续租住2年以上(含2年)已经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状的出租私房,提供房东同意的书面证明或房东委托的房屋实际管理者同意的书面证明及房东书面委托(需加盖房东私章或按捺指纹)、房屋租赁登记证、租赁合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出租私房所在中心城区、县(市、区)内的无房证明。
租住期限以户籍民警查询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的暂居住登记及租赁合同为准;本县(市)或市辖区居民,无法办理暂居住登记的,租住期限以租赁合同及水费或电费缴纳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如无法提供水费或电费缴纳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责任区民警走访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给予认定。
(二)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审批程序
1、市内迁移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办结,从“市内变动-合法稳定住所”入口办理。
2、市外迁入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从“市外迁入-批准人员迁入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入口办理后,提交县级户政部门审批。
二、其他情况迁移
(一)人才引进迁入
1、人才引进迁入所需材料:
(1)提交申请书、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调令或者批件、接收单位介绍信及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提交申请书、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提交申请书、人事代理协议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人才引进迁入审批程序:
(1)市内迁移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办结,从“市内变动-引进(聘用)专业人才”入口办理。
(2)市外迁入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从“市外迁入-批准迁入人员落户-引进(聘用)专业人才”入口办理后,提交县级户政部门审批。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迁入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入所需材料:申请书、提供毕业证书、劳动(聘用)合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入审批程序:
(1)市内迁移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办结,从“市内变动-就业”入口办理。
(2)市外迁入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从“市外迁入-批准迁入人员落户-就业”入口办理后,提交县级户政部门审批。
(三)投资迁入
1、投资迁入所需材料:申请书、投资人照顾亲属落户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投资迁入审批程序:
(1)市内迁移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办结,从“市内变动-就业”入口办理。
(2)市外迁入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从“市外迁入-批准迁入人员落户-其他”入口办理后,提交县级户政部门审批。
(四)不规范房产迁入
1、不规范房产迁入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
(4)房产的实际保有人证明材料,如:用地申请表、动用土地申请表、翻建申请表、交易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购房合同等材料,如无此类材料的,由责任区民警走访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给予认定。
(5)居住3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如:水费或电费缴交材料,如无此类材料的,由责任区民警走访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给予认定。
2、不规范房产迁入审批程序:
(1)市内迁移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办结,从“市内变动-购建房”入口办理。
(2)市外迁入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从“市外迁入-批准迁入人员落户-购建房”入口办理后,提交县级户政部门审批。
(五)其他特殊情况迁入
1、其他特殊情况迁入所需材料:
(1)申请书、上山下乡知青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亲友同意迁入的书面声明、亲友名下自有产权房产证明材料。
(2)申请书、产权所有人同意迁入的声明、自有产权房产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其他特殊情况迁入审批程序:
(1)市内迁移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办结,从“市内变动-购建房”入口办理。
(2)市外迁入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从“市外迁入-批准迁入人员落户-购建房”入口办理后,提交县级户政部门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泉州公安公众服务网–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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